| 一、中国担保业的现状 (一)担保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行业,是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资源配置以计划方式实现,政府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社会信用结构的主导。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尤其是1992年以来,中国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由计划转向市场,企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信用逐步从一般经济活动领域退出,社会信用结构因此发生了本质的改变,亟待重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需要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结构。中国“更换铁轨”的方式是循序渐进,其特点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考虑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趋势的要求,以间接的方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重构。在这种背景下,1993年,中国政府的两个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并经国务院批准,创建了中国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专业担保开始介入中国信用市场。 (二)担保业从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开始起步并迅猛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增强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以帮助其解决自身的信用不足,成为各级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类担保机构已经达到4000家左右,其中2004年新注册的担保机构就已超过了1000家。这些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进了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从全国范围看,可以说中国担保业是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开始起步的,发展十分迅速。 (三)中国的担保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转轨期的社会信用失真是制约中国市场经济健康、有效运行,阻碍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银行商业化的严重问题。为了规范信用行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1995年,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0年12月,为了正确适用《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担保行为。中国初步建立了以《合同法》、《民法》为基本法,以《担保法》为核心,以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担保法律体系。此外,与《担保法》相关的《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政策方面,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规范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改善了担保行业的从业环境,拓宽了展业空间,促进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四)担保业在中国的发展模式趋于多样。 目前,担保业在中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主要是以地方经贸委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担保资金主要是地方政府预算拨款。 二是互助担保。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征。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 三是商业担保。商业担保机构是一般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商业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和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为特征。此类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 现阶段我国的担保机构共存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政策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或着业务是原政府职能的延伸。这一类现在是担保行业的主体,它们非赢利,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第二种类型非金融机构投资的为了自己业务方便或赚取担保费而成立的民营担保机构。类如杭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成立的担保公司,其目的是为购车提供履约担保,一方面增加了主营业务,另一方面有赚取了担保费。这一类数量最多,也最活跃,但是注册资本都比较小; 第三类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成立的履约担保机构,这个在国外非常普遍,在国内是刚刚开始; 第四类是想成立民营银行的私人资本,由于受政策、最低注册资本、客源所限,先成立担保公司作为试路石; 第五类是想要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国外金融机构,通过某种渠道注册内资的担保公司,为下一步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做前期的准备工作,经济情报搜集,优良客户培养等; 第六类是准备进行风险投资的机构,先成立一个担保公司,利用担保公司的信用评查体系来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谋取超额利益。 上述模式,均可通过向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来分散风险;均需要通过相关投资和服务业务所得来建立担保业务的补偿机制。 (五)担保业在中国走向合作发展。 随着经济要素的流动和市场范围的扩大,中国担保业产生了超越行政区划局限、相互开展业务合作的要求。为了促进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加强同行业的交流,在中投保公司倡议下,在“2001中国担保论坛”(上海)会议上,由中国14家主要担保机构发起,共有56家担保机构和4家专业服务机构签署了旨在推动担保机构间的交流与业务合作的《上海协定》,并在此基础上,缔结建立了“中国担保业联盟”。这个联盟将为中国担保业搭建一个守信自律、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平台,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中国担保业初步制定了行业准入制度和扶持政策。 专业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其资信和能力要高于一般的企业,否则无法取信于被担保人和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担保行业应有相应的行业准入标准。为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控制担保风险,中国政府初步制定了担保行业准入制度,并将逐步完善。 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经济发展要求,在必要范围内,对担保机构在税收、后续资金注入、信息、担保登记等方面给予必要扶持政策。当然这种扶持政策将充分考虑WTO规则的要求。 (七)中国担保业加强行业信息交流,注意吸收和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 为了促进中国担保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担保机构在虚心学习国外同行在业务运作、信息使用、征信基础、风险防范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国外信用担保与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信用制度和法律制度。 二、中国担保业的发展趋势 |